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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调查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 2013-11-5 10:11:36 来源: 网管办浏览次数:?
一、目的
为了保障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规范涉外调查秩序,科学有效的进行涉外市场调查,制定本程序。
二、适用范围
适用本局对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涉外市场调查单位资格认定过程的控制。
三、职责
(一)局领导负责审批签发涉外调查许可证。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的受理、审查核准意见、文书等工作。
(三)省局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河北省区域内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具备《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或者业务范围中含有市场调查内容的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具备第十一条第(三)(六)(七)项条件的,依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向省统计局提交有关的申请材料。
(二)受理申请
政策法规处审核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若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书面告知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申请材料补齐后,符合法定形式,再予以受理。
(三)依法审查
政策法规处依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全面审查。
(四)做出批准决定
政策法规处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后符合法定条件的,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在正式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认定决定。
逾期不能作出批准决定,需要延期审批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出具《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出具《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
局领导签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后,向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
(六)网上公布
省局在网上公布《涉外调查许可证》机构名单。
(七)《涉外调查许可证》的管理
1.政策法规处依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对《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管理。
2.省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有效。
3.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省局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
4.涉外调查机构需要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统计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不再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5.终止涉外调查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后30日内,向省统计局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
6.《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届满后30日内,向省统计局缴回已过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
五、依据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六、记录
1.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
2.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3.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
4.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申请登记台账
6.受理登记台账
7.审查讨论会记录
8.局领导研究讨论批准签
9.涉外调查许可证
七、定义
1.涉外调查管理办法所称市场调查,是指收集整理有关商品和商业服务在市场中的表现和前景信息的活动。
2.涉外调查管理办法所称社会调查,是指市场调查之外,以问卷、访谈、观察或者其他方式,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社会信息的活动。
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所称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
4.涉外调查管理办法所称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是指经我国政府批准,境外组织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
5.涉外调查管理办法所称涉外调查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
八、附件
涉外调查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流程图及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