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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会经济统计数据生产过程控制程序
发布时间: 2013-9-9 9:55:51 来源: 网管办浏览次数:?
一、目的
为规范城市社会经济统计数据生产流程,对城市社会经济统计数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确保城市社会经济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完整,制定本程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局城市社会经济统计数据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
三、职责
(一)局长负责对重要数据及分析结果的批准。
(二)分管副局长负责对城市社会经济统计数据汇总、核算、分析结果的审批。
(三)综合处负责:
组织制定、修订城市社会经济统计报表制度;
城市社会经济统计报表制度的布置和培训;
城市社会经济统计数据的采集、审核、评估、汇总、分析、上报及公布等工作;
(四)省直有关部门、驻冀中直有关单位、局有关单位、各设区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城市社会经济统计数据。
四、工作程序
(一)统计调查数据生产过程控制流程图(见附件)
(二)修订城市社会经济统计报表制度
每年度的12月份开始,综合处在国家城市社会经济统计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按《统计制度制定、修订工作程序》的要求,修订河北省城市社会经济统计报表制度,并于年后4月底前下发各设区市及省管县统计局执行。
(三)城市社会经济统计报表制度布置及培训
年后4月底前,综合处分别召开由省直有关部门和驻冀中直单位、各设区市和省管县(市)统计局综合专业人员参加的年报会,对城市社会经济统计报表制度进行布置,并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讲解报表制度修订、变动情况,报表内容,指标解释,统计分类,统计标准,上报方式和要求,上报时间,其他相关规定等。
(四)数据来源及采集
1.数据来源
(1)省直机关单位、驻冀中直单位。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旅游局、省知识产权局、省中小企业局、省保监局、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电力公司等。
(2)局内相关单位。包括核算处、农村处、工业处、能源处、投资处、贸易外经处、人口就业处、社科文处、住户办等。
(3)各设区市统计局综合科(处)。
(4)省管县统计局综合科(股)。
2.数据搜集
城市社会经济统计数据采集岗根据省局《城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从省直机关单位和驻冀中直单位、局内相关单位、各设区市统计局和省管县统计局收集城市社会经济统计所需要的相关年度数据资料。每年的5月底前搜集上年全年数据资料。
(五)数据审核、汇总、评估
综合处城市社会经济数据审核岗,根据国家统计局和省局制定的城市社会经济统计数据质量审核公式和办法,对上报数据进行数据审核、汇总和评估。对于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数据填写错误、逻辑关系不正确、指标间数据或历史间数据不匹配等问题,数据审核岗要及时查询,必要时将所发现的问题以查询清单的形式下发到相关上报单位,由上报单位核实并修改错误数据后重新上报。
综合处下发查询清单及接收到相应回复时,在“审核、查询记录表”上进行登记。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分析问题时,综合处按《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程序》的要求,进行实地核实。
综合处将主要数据和相关材料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六)数据上报国家统计局
局领导审批通过后,综合处按照国家统计局城市司的要求,整理相关数据及文字材料,上报至国家统计局城市司,并接受国家统计局城市司查询。
(七)统计数据使用
国家统计局城市司审核通过的数据为本专业的最终数据产品。省统计局依据此最终数据产品,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规范》、《统计新闻宣传控制工作程序》、《统计咨询服务控制程序》、《统计信息管理程序》和《统计资料编辑控制程序》及相关规定,开展统计数据对内、对外发布、提供、分析、编印资料等项工作。
对外正式提供城市社会经济统计数据资料时,综合处应在“数据提供记录表”上做好登记。
(八)综合处按《记录管理程序》的要求保存相关记录。
五、依据文件
1.记录管理程序
2.统计制度制定、修订工作程序
3.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规范
4.统计新闻宣传控制程序
5.统计咨询服务控制程序
6.统计信息管理程序
7.统计分析控制程序
8.统计资料编辑控制程序
9.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程序
1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城镇化发展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规范性文件)
11.城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规范性文件)
12.关于做好2012年城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年报及新型城镇化发展监测工作的通知(规范性文件)
六、记录
1.审核、查询记录表
2.数据提供记录表
3.河北城镇化发展报告
4.河北统计提要
5.河北经济年鉴
七、附件
统计数据生产流程图